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上述规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可以税前扣除,请参考上述程序提供资料并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上证据材料偏外部证据,那么内部应该准备哪些证据呢?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